来源: 最后更新:22-11-12 07:13:20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资助
政策
文件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鄂财明电[2016]1号)
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7〕1号)
一、免学杂费对象及评定
免学杂费对象:我市就读的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一、二、三年级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规定,建档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学生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4、残疾学生的认定
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学生的合法凭证。
残疾学生由市残联负责认定。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5]170号)要求,现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为: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
二、免学杂费资金补助方式
享受免学杂费一、二、三年级学生,按所在高中学费标准,由学校分学期予以免除学杂费。
三、免学杂费工作程序
1.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高中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汇总上报市教育局。
3、市教育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学校免学杂费对象经市教育局批复同意后,免除其本学期学杂费。对已交学杂费学生,要按学期退其所交学费并做好退费签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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