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09 12:27:51
2022清远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就异地就医支付政策、缴费年限等进行规定。(点击查看公告全文)
1.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限核定18998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执行。
自2023年起,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于每年1月份动态适时调整公布全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全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限核定为18998元,下限核定为3799元;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核定为6332元。
同时,自2023年1月1日起,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不另行征收;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由清远市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统一向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所需资金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每月按上月实际参保人数(含退休人员)乘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保费。居民医保每年度具体缴费标准由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标准在征缴期另行通知。
2.最高支付比例调整为92%
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参保人在本市就医住院起付标准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0元/次(基层卫生医疗机构300元/次)
二级医疗机构800元/次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次,
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900元/次
二级医疗机构1200元/次
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次。
自2023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保支付比例调整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医疗机构92%
二级医疗医疗机构90%
三级医疗医疗机构88%
退休人员对应提高3%
居民基本医保支付比例调整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医疗机构90%
二级医疗医疗机构75%
三级医疗医疗机构65%
征求意见稿指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包含门诊特定病种累计支付费用。其中,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6.5万元、职工大额补充保险53.5万元、职工大病保险30万元;城乡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20万元,居民大病保险30万元。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于2022年9月12日前(来函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
qyyb3389083@163.com
二、联系电话:0763-3389905
三、来函请寄: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53号宏辉大厦市医保局704待遇保障科收(邮编:511518,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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