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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基本医保门诊特定治疗可以改医疗机构吗?

来源: 最后更新:22-11-09 09:37:39

导读:梅州市经审核确认需进行门诊特定治疗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特殊情况可提出更改申请。

  答:经审核确认需进行门诊特定治疗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须选定1至2家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特治疗的医疗机构。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

  一、可申请更改的情形

  1.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时,须经过具备相应门特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认,急诊留院观察除外。

  2.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居住地迁移、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不足或病情变化等情形需要变更门特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注: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符合门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城乡医保普通门诊就医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就医应当选定1家指定的镇(街道)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2.城乡医保参保人员未自行选定医疗机构的,则按参保所在镇(街道)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3.选定的镇(街道)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注:参保人员在选定或参保所在地其中1家镇(街道)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已实现医保普通门诊“镇村一体化”的镇内村级卫生站就医产生的费用按“镇村一体化”门诊统筹规定执行。

标签: 医疗机构  医保  参保  门诊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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