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09 02:37:46
新会区关于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人才安居政策”)
为落实江门市委“人才倍增”工程,构筑粤港澳大湾区“ 人才磁场”,新会区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高管和骨干人才进行保障,着力打造人才友好型城市。
一、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
(一)方式及标准
人才类别 | 购房住房 | 租赁住房 | ||
购买人才住房 | 购买商品住房 | 租赁人才住房 | 租赁商品住房 | |
第一类 | 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110万元。 | 最高给予购房补贴100万元。 | 免租金提供150平方米以上的人才住房居住不超过5年。全职在新会区工作满5年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可赠予个人。 | 给予租房补贴每月6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
第二类 | 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60万元。 | 最高给予购房补贴50万元。 | 免租金提供120平方米以上的人才住房居住不超过2年。其中,省级领军人才免租金居住不超过5年,全职在新会区工作满5年并作出重大贡献的可赠予个人。 | 给予租房补贴每月4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
第三类 | 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40万元。 | 最高给予购房补贴30万元。 | 免租金提供90平方米以上的人才住房居住不超过2年。 | 给予租房补贴每月2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
第四类 | 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20万元。 | 最高给予购房补贴15万元。 | 优惠租赁人才住房不超过2年,租金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计收。 | 给予租房补贴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
第五类 | 按房屋销售基准价最高优惠15万元。 | 最高给予购房补贴10万元。 | 优惠租赁人才住房不超过2年,租金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计收。 | 给予租房补贴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的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在新会区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在新会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2、自2016年1月1日后引进或自主培养的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会区未持有任何房屋产权,且自申请办理人才安居手续之日的前5年内在新会区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
二、青年人才安居保障
青年人才是指未被认定为新会区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境外学校)毕业生。
(一)免费安排住宿
求职期间免费安排住宿。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新会区求职期间,如属非新会区户籍且在新会区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或人才住房不超过7天。
刚入职或刚创业免费安排住宿。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新会区用人单位成功入职就业或自主创业1个月以内,如属非新会区户籍且在新会区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免费入住青年人才驿站或人才住房不超过1个月。
(二)优惠租赁人才住房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科学历青年人才在新会区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如果在新会区没有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可以优惠租赁人才住房不超过1年,租金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计收。
(三)给予购买商品住房补贴
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国境外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自本意见正式实施后在新会区内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
在新会区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本科学历青年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
在新会区以外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本科以上学历青年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购房补贴。其中,具有新会户籍或新会区高中阶段学校连续3年学籍的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不具有新会户籍或新会区高中阶段学校连续3年学籍的给予5000元购房补贴。
三、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人才安居保障
符合《关于印发<新会区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人才安居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条件,自2021年5月17日以来新投资引进的项目企业,为企业高管、骨干人才配租不同建筑面积和套数的人才住房免租金使用最长不超过36个月(参考如下表格)。
配租标准 | ||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 | 配租平方米 | 配租套数 |
5亿元(含)至10亿元 | 不少于400平方米 | 不少于3套 |
10亿元(含)至20亿元 | 不少于600平方米 | 不少于5套 |
20亿元(含)至50亿元 | 不少于1000平方米 | 不少于8套 |
50亿元(含)以上 | 不少于1200平方米 | 不少于10套 |
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符合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高管和骨干人才三类人才之一的,与境内人才一样,可以享受相对应的各类人才安居保障。
五、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人才住房,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通过“最高限价+承诺配建住宅建筑面积”竞买方式产生的配建房屋或其他方式筹集的房屋。
本意见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国家、省和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的保障措施之间有交叉重复的,或者与上级现行政策同类或重复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已享受新会区有关人才安居政策且未执行完毕的,按原政策执行。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政策实施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申请指南。本意见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政策咨询电话一览表
序号 | 事项 | 受理部门 | 联系方式 |
1 |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资格审核、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0750-6390323 |
2 | 人才住房购买、租赁及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人才安居保障等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0750-6618232 |
区国资办 | 0750-6333976 | ||
3 | 青年人才驿站 | 团区委 | 0750-6391241 |
4 | 综合咨询 | 区委人才办 | 0750-6390733;0750-6390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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