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最后更新:22-11-08 05:17:12

导读:2022年8月31日,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举行新闻通气会,就当日正式印发的《佛山市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即日起到2025年12月31日,禅城将从落户奖励、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贴、并购重组、人才奖励等方面,对新落户总部企业和现有总部企业进行鼓励支持。

  总部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对推动城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区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8月31日,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举行新闻通气会,就当日正式印发的《佛山市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即日起到2025年12月31日,禅城将从落户奖励、贡献奖励、办公用房补贴、并购重组、人才奖励等方面,对新落户总部企业和现有总部企业进行鼓励支持。这是禅城首次出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将有力推动总部经济在禅城做大做强,助力禅城打造创新中心强核。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如何认定总部企业?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发挥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将禅城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特色总部集聚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注册地在禅城区,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研发投入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本办法扶持总部企业范围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金融业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总部企业

  1、境内外上市公司;

  2、央企二级公司以上或区域总部;

  3、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

  4、上年度在禅城区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在禅城区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及其他服务业的企业。

  二、怎样扶持新落户总部企业?

  第四条 一次性落户奖励

  对于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项之一或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亿元以上的新落户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000万元

  第五条 贡献奖励

  对于新落户禅城区的总部企业,前五年按照核算年度的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租购费用补贴

  新落户总部企业在禅城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购房总补贴金额分三年发放,每家企业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落户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第一年租金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租房补助。每家企业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如何扶持现有总部企业?

  第七条 贡献奖励

  增量计算基数按照申报企业核算年度的上两年度平均年销售额和平均地方经济贡献计算

  第八条 购房费用补贴

  现有总部企业在禅城区新购置自用总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支持,每家企业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并购重组奖励

  对禅城区总部企业并购区外企业,区级财政按该总部企业所获银行并购贷款(须归属禅城区贷款余额)实际发生额的2%(年利率)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月折算),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3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对禅城区总部企业并购区内企业的,按上述标准的80%给予以扶持。

  四、总部人才有哪些奖励?

  第十一条 子女入学扶持

  符合禅城区企业人才子女入学优待政策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子女,可依据相关规定安排学位。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20〕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标签: 总部  企业  禅城  万元  佛山市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bbbaike.com/baike/techan/1004413.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efu#bbbaike.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宝宝百科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