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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地下车库充电桩安装条件(济宁充电桩位置)

来源: 最后更新:22-11-08 02:35:57

导读:业主需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事宜,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相关条件,物业表示可积极协助业主办理车位相关手续。

  济宁地下车库充电桩安装条件

  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编号为GB/T 51313-2018,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定义的分散充电设施,并应符合该标准其他规定。其中,第6.1.5条对新建的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第6.1.6条对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已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宜符合第6.1.5条规定,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安全。

  6.1.5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3、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4、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1.6 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还需要根据济宁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方案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文件要求,业主需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事宜,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相关规定,需满足以下三点要求:条件1、需经有车位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车位业主的同意率大于二分之一。条件2、同一防火分区内有车位业主参与表决率大于三分之二,且参与表决车位业主的同意率大于二分之一。条件3、需申请安装地下车位充电桩的车位有利害车位业主的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为该车位的前后左右相临近车位的业主全部同意。

  如符合以上条件,物业表示可积极协助业主办理车位相关手续。

标签: 车位  设施  库内  分散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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