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17 12:18:10
2022年6月,安徽的李某经媒婆黄某介绍,与广西女子罗某谈婚论嫁。黄某表示女方要求支付彩礼20万元。于是李某次日便将20万元彩礼钱转给黄某,并在当天,李某和罗某登记结婚。
谁知婚后不到两个月,因夫妻矛盾,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在开庭时,李某才知道,女方仅收到12万彩礼钱。经过后续沟通了解,李某得知,其中不翼而飞的8万元彩礼钱被黄某扣下。
黄某表示,她作为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作人,介绍李某与罗某认识,并牵线做媒成功,所以收取了8万元作为此事的劳务报酬。
李某要求黄某返还8万元遭到拒绝后,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法官说法
作为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作人的黄某,撮合李某和罗某结婚,并收取劳务报酬,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反而是原告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在本案中,有一个关键的因素,是需要纳入考量的。那就是黄某所持的婚姻中介公司执照及授权已经过期了。很明显,黄某已经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
所以,黄某介绍原告与他人婚恋,收取8万元婚姻中介费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所以法院判决原告李某胜诉。考虑到在当今社会中,因部分地区的经济条件、教育程度、婚姻观念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农村仍有大部分男女青年仍要依赖“媒婆”的牵线搭桥才能相识并结合。
“媒婆”为促成一桩婚姻劳心费神,耗费体力,占用时间甚至付出一些交通、通讯费用是必然的,也是客观的。因此,给“媒婆”支付一定的务工补贴和交通通讯费用非但公允,而且符合实际情况和民风民俗。
本案被告介绍原告婚恋并结婚,时间过短,支出成本相对较小,收取费用过分畸高,所以法院酌定考虑被告收取婚姻中介费以1万元为宜,其余的7万元应该返还给原告。由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并且被告确实多占案涉资金未予返还,产生了资金占用费,所以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为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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