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4 12:23:23
江苏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资助比例、当年财力状况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表3-1)。学校应将资助政策相关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八条 高校应按月或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比例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应当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附表3-1: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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