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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 2021年沧州高中招生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2 08:18:26

导读:沧州市教育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招生范围、严格管理招生计划、严格规范录取程序等。

  沧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渤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局、市直中学: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的通知》(冀教基[202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招生范围

  (一)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渤海新区所属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域内招生,中心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招生。

  (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以审批地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经协商可在审批地外招生。审批地指学校现有“办学许可证”中“发证机关”的管辖区域。目前,我市现有民办普通高中的审批地均为学校所在县(市、区)。

  二、严格管理招生计划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职普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二)各普通高中年度招生计划控制在2000人以内,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5人以内,鼓励减少班容量至50人以下,不得出现新的大班额、大校额。中心城区省级示范性高中文化统招生指标,全部分配到招生范围内的初中学校。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继续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分配名额适当向区域内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我市各民办普通高中2022年在学校审批地的招生计划不低于总计划的80%;在审批地以外的招生计划控制在总计划的20%以内。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均衡原则,将在审批地外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其他市、县。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参照其他地市做法,从2023年开始,我市将全面停止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我市的招生工作。

  三、严格规范录取程序

  (一)志愿填报

  市、县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在中考成绩发布同时,公布“一分一档表”,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参考。

  (二)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中心城区省级示范性高中统招生录取按考生志愿和核定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划出录取参考线。在录取参考线上按分配的指标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学校录取参考线上生源不足可降50分(含50分)录取,对降分后仍不能完成统招生分配指标的,该初中学校指标收回,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各县(市、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方式可参照执行。录取对象为每所初中学校内具备本校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在校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对有转学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和具备我市户籍在外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回我市参加中考的应届毕业生,不占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成绩达到所填报志愿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可以被志愿学校录取。

  2.一般高中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统招录取。

  3.招生录取结果经学校所属教育部门确认后,在教育部门网站公示。

  (三)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的原则,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纳入到本地统一招生序列,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招生时间、流程和步骤三统一的原则进行招生。民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经生源地确认并经省教育厅备案的招生计划。

  2.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在市外招生,需按照生源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录取方式和审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结果经生源地教育部门确认后,按照录取名单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学籍手续。

  3.市外民办普通高中来我市招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招生备案。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所属市级教育部门书面函告我市教育局,材料包括:各市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的招生计划汇总表(含各学校名称、年度招生计划总数、全省分市招生计划数、在我市分县招生计划数)、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年检合格证明、学校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地址、简介、办学规模、在校生数量、每学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等)。同时注明学校及所属市、县教育局联系人、联系方式。未函告备案的,不得在我市招生。经我市审定后,市教育局向市外民办学校所在市教育局作出复函。

  (2)招生录取。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各县(市、区)的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部门进行录取,在中心城区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进行录取。录取方式为根据学生志愿和学校的招生计划,按照中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得录取本地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招生批次的设置与往年相同。

  (3)结果确认。市教育局将确认后的录取学生名单加盖公章后,及时反馈市域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学校根据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办理学籍提档业务。对未经我市教育局确认,市外学校违规录取的学生,我市将不予办理学籍手续。

  4.市内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域内跨县招生的,参照以上办法执行,按照生源地所在县级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程序、方式,进行招生和确认。

  5.被各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也未说明原因的考生,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不得再予录取。对外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接收我市确认名单学生的,将报省教育厅和相关市教育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普通高中自主招生

  1.普通高中向本辖区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自主招生方案,经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进行自主招生。

  2.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计划不得超过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5%。公办普通高中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进行自主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在学校审批地内进行自主招生。自主招生的对象为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初中在籍在校应届毕业生。自主招生的时间在中考成绩公布后与统招录取同步进行。自主招生不得录取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学生。

  经审批同意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要制定特长生招生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批,组织专业测试,专业测试在主管教育部门的监督下,由高中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报主管教育局,主管教育局对成绩合格的学生按照志愿和中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进行录取。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国际部”等名义进行招生。

  (五)中心城区普通高中招生

  1.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的分配。市教育局、市教育考试院按照中心城区初中学校学籍在册人数和中考报名人数核定各校指标数量。

  2.招生录取流程。学生志愿填报结束后,市教育考试院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考生志愿、各高中招生计划及初中学校统招生分配名额,按照学生分数和学籍在册时间共同确定中心城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学生录取名单。名单加盖市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考试招生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公章进行录取结果确认,并发至学生所在初中学校和高中录取学校,由考生所在初中学校通知到每一名被录取学生,同时发放高中学校填写的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须加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公章方可有效。省级示范性高中录取结束后,一般高中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统招录取。黄骅、中捷、南大港、黄骅港继续执行区域统筹招生政策,招生指标分配按照相关要求确定,具体方法参照去年执行。

  四、加大学籍管理力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市直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严格落实省教育厅关于高中学籍管理的“七不得”规定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工作要求,加强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审核工作,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同时,普通高中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行为,严格落实《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规定,无正当理由一律不得转学并办理学籍业务。

  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在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部门按时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在招生和学籍注册期间,市教育局将对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在读等情况。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为切实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以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各项招生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保证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二)严肃纪律,强化问责。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落实普通高中招生“九严禁”,杜绝无志愿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无中考成绩招生和录取中考成绩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学生等行为。对违反招生规定的普通高中学校,市教育局将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初中学校要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各地各学校要密切关注舆情,对不实报道信息及时澄清事实,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切和舆论热点,及时化解,防止炒作成患。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招生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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