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6 04:47:42
明确招生录取办法
(一)中考考生位次确定办法。考生位次根据所有考生中考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考生中考总分相同时,先后按语数外三科总分、语数二科总分高低排序,全部相同者为同位次。
(二)除有特别说明的志愿外,每个批次所填志愿均为平行志愿。录取时,将考生按中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数高者优先投档,体现“分数优先”的原则。在投档时依次逐个检索考生所填报的学校志愿,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学校,即向该学校投档,体现“遵循志愿”的原则。
(三)在录取中,若中考总分相同而又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则依据位次投档,同位次一并投档录取,允许该学校突破招生计划。
(四)考生同时填报中本一体化学校志愿、市本级普通高中志愿和中职学校志愿时,录取顺序依次为中本一体化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市域统筹补招(含跨设区市省级统筹招生)、中职学校招生。考生一旦被学校录取,则不得再参加后续学校录取。任何学校一律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五)各类特长特色招生的录取。从学校确定并公示的特色特长招生入围考生中根据其填报的志愿,按学校特色特长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办法择优录取。
(六)市本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投档招生部分,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和中考总分,由市教育考试院按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录取。市本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自主招生部分,面向市本级招生,在符合有关规定前提下由学校自行确定录取方式,其录取分数线应控制在市本级普通高中第二批次控制分数线下15分(含)以内。市本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名单于6月24日12:00前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七)新居民随迁子女录取市本级公办普通高中,按《嘉兴市本级新居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段学校录取资格审核办法(试行)》(嘉教基〔2014〕22号)规定的条件执行。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中小学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9〕25号)精神,落实“高中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即取得各类特色特长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录取时不受其户籍等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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