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10:19:23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教材是指供自治区职业院校在课堂和实习实训时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含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四个自信”,弘扬光荣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成为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课程教材和高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统一使用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的教材。专业课程教材在自治区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职业院校教材工作坚持以国家统筹为主,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管理,有关部门、行业、学校和企业等多方参与。
第六条 在自治区教材委员会的领导下,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关于职业院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全区职业院校教材建设规划,负责教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国家课程教材的实施,制定教材管理制度。
盟市、旗县(市、区)负责属地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
第七条 职业院校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落实国家公共基础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划教材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职业院校可补充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国家、自治区两级规划制度。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建设规划包括具有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程教材。
第九条 自治区规划教材要坚持正确政治导向,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立足服务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体现自治区产业发展需要,并与职业教育教学有效衔接,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构建绿色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等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实行自治区规划教材动态退出机制。
第十条 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建设规划须明确自治区规划教材的种类、编写要求等,自治区教育厅要联合有关部门、教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进行深入充分论证,根据职业院校实际需要适时补充调整,并向社会发布教材目录。自治区职业院校教材建设规划完成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严格遵照国家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应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二条 自治区规划教材编写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实施。职业院校可组织编写反映自身专业特色的教材。盟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做好属地职业院校教材编写的统筹、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实行单位编写制,编写单位负责组织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编写单位应当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牵头承担自治区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应当为自治区级及以上示范性(骨干、高水平)职业院校或重点职业院校、在自治区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行业领先企业、教科研机构、出版机构等。编写单位为出版机构的,原则上应当为教育、科技类或行业出版机构,具备专业编辑力量和较强的选题组稿能力。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后,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编写人员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各项条件。
编写人员不能同时作为同一课程不同版本教材主编。
第十五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要负责教材整体设计,把握教材编写进度,对教材政治方向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在本学科专业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或是自治区级及以上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前沿知识与技术,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新兴专业、行业紧缺技术人才、能工巧匠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有较高的文字水平,熟悉教材语言风格,能够熟练运用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审核通过后的教材非特殊原因不得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编写单位应当报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教材编写团队应当具有合理的人员结构,包含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等。
第十七条 教材编写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行业企业意见。新编或修订幅度较大的教材,应当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教材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专业课程教材要对接主流生产技术,注重吸收行业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
第十九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学校、教科研机构、企业、出版机构等合作编写教材。鼓励教材编写单位开发中高职一体化教材,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新形态、融媒体教材以及与教材配套的教学资源。
第五章 审核出版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自治区规划教材由自治区教育厅组建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其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
凡涉及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须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进行政治把关。
教材编修、出版部门须确定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当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教科研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审核人员应当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第十五条(一)(三)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自治区教育厅成立职业院校教材审核专家库,严把教材的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盲审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核以个人审读与会议审读方式相结合,经集体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通过:教材达到审核标准。
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核标准,但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教材发行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遵守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选用使用
第二十五条 高等职业院校负责制定本校教材的具体选用使用办法。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的具体选用使用办法。
第二十六条 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应当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二)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选修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自治区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国家职业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
(三)职业院校须严格按程序和要求选用教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选用结果,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确保教材选用公开、公平、公正。
(四)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
(五)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职业院校应当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使用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业院校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材选用结果,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高等职业学校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职业院校必须从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教材批发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采购教材,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商。学校未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讲义等,不纳入统一采购范围。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 要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落实教材奖励制度,提升教材质量。
第三十一条 教材编写和审核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承担自治区规划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写成员视同承担自治区级科研课题。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建立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职业院校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重要内容,纳入职业院校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责成编写单位及时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或选用未通过审核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职业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级”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为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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