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3 06:13:14
成都市新津区外地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指南:
按照《关于做好来蓉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成教办〔2020〕17 号)要求,切实做好新津区外户籍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适用对象
新津区外户籍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通知。
申请条件
积分申请
自申请当年的 5月1日上溯12个月,申请人积分达15 分及以上(其中“稳定职业指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居住引导指标”拥有我区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区域连续居住,得分不低于5分)但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未办理积分申请
未办理居住证积分的新津区外户籍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申请当年的5月1日上溯12个月,已在我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申请人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四川省居住证(本市区外户籍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登记回执);
2.与我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我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3.自申请当年的5月1日上溯12个月,已在成都市依法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津区外户籍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申请时间
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
申请方式
申请人登陆“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提交入学申请。
一.已办理积分申请的新津区外户籍人员提交材料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医学出生证明》等);
3.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居住证》及积分信息。
二.未办理积分申请的新津区外户籍人员提交材料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如《医学出生证明》等);
3.申请人需提交与我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我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申请当年5月1日前,申请人已在我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回执;
5.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审核办理
网上审核
5月份的工作日,各镇(街道)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在网上对申请人上传资料、联网资料进行审核。
结果告知
各镇(街道)审核后,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审核结果通知。
1.对未通过审核的,通知申请人到现场补足相关材料。
2.对通过审核的,向申请人发放《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并于入学当年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市随迁子女就学服务管理平台”,告知申请人子女就读学校安排情况。
报到入学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子女根据学校安排,出具《成都市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电子通知书》(二维码)到安排的学校办理报到手续。
其他
(一)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信息。
(二)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重新提交申请;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在同一区域、同一学段内不得申请转学。
(三)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在五津街道居住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安排到新津区第三小学、顺江学校、永商学校、泰华学校、花桥小学就读;在其他镇(街道)居住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安排到居住地所在学校就读。接收学校因学位原因不能接收随迁子女入学时,由区教育局在全区范围内公办学校统筹安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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