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2 05:03:41
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进行修订。
一、奖助对象
除定向以外的四川大学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二、基础奖助体系的构成与奖助标准
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国家奖助金和学校奖助金两部分构成,国家奖助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金包括学校学业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学校“三助”岗位津贴。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三助”岗位津贴包括助研岗位津贴、助教岗位津贴和助管岗位津贴,奖助标准及相应的奖助比例如下表所示:
类别 | 等级 | 助学金 (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 | 学业奖学金 (补助学费) | 助研岗位津贴 | 国家 奖学金 | 助教岗位津贴 | 助管岗位津贴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 | 1500元/月 | 全额学费 (上限18000元/年) | 2400元/月 | 30000元/年(以教育部当年下达指标为准) | 400—1600元/月 | 14—16元/ 小时 |
二等 | 1500元/月 | 全额学费 (上限18000元/年) | 1900元/月 | ||||
三等 | 1500元/月 | 全额学费 (上限18000元/年) | 1400元/月 |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600元/月 | 全额学费 (上限12000元/年) | 900元/月 | 20000元/年(以教育部当年下达指标为准) | 400—1600元/月 | 14—16元/ 小时 |
二等 | 600元/月 | 全额学费 (上限12000元/年) | 300元/月 | ||||
三等 | 600元/月 | 半额学费 (上限6000元/年) | 100元/月 | ||||
其他 | 600元/月 |
说明:
1.助学金包含了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博士生助学金标准为1500元/月,硕士生助学金标准为600元/月。在一、二年级,助学金按照12个月发放,其中10个月为国家助学金,2个月为学校助学金。在研究生第三年级(四年制博士生的第四年级),助学金按照10个月(从9月至次年6月)发放,均为国家助学金。
2.学业奖学金用于学生的学费补助,具体金额参照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学业奖学金上限确定。博士生学业奖学金上限为18000元/年;硕士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上限为12000元/年,三等按半额学费确定,不超过6000元/年。
3.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金额中包含导师支付部分,导师具体支付金额按照文理工医不同学科不同比例执行。除学校提供的博士生“助研岗位津贴”外,博士生导师为招收的博士生提供一定比例的“助研岗位津贴”。导师资助的“助研岗位津贴”由各学院(中心、所)负责落实发放至各位学生。
根据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理科与工科医科的不同特点,博士生导师支付博士生助研岗位津贴的基本额度如下表:
类别 | 基本额度(万元/生/年) | |||
人文学科和从事纯理论研究的社会学科(由社科处界定) | 从事应用研究的社会学科(由社科处界定)和数学学科 | 理科 | 工科、医科 | |
年度招1名博士生 | 0 | 0.24 | 0.6 | 0.72 |
年度招2名及以上博士生* | 0.24 | 0.6 | 0.72 | 1.2 |
*注:同一年度招收2名及以上博士生的导师,所有学生均按照“年度招2名及以上博士生”标准资助。
4.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中,一等奖获得者硕士生导师承担不少于200元/月,二等奖获得者硕士生导师承担不少于100元/月。
5.导师根据研究生实际助研工作情况,可在相关规定范围内为助研工作优秀的博士生在上述基本额度上增加发放津贴。
6.鼓励校内单位以单位名义,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及其它工作,发放更高额度的助研岗位津贴及其它津贴。
7.“助教岗位津贴”指硕士生和博士生参加教学助教岗位,学校按照参加情况发放的津贴,具体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三、四川大学博士生创新奖学金
每年与国家奖学金同步评选,评选原则和依据与国家奖学金一致,在博士生中评选出优秀学生,每年评选人数不超过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总数的5%,每人奖励1万元。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生,不再获评此奖学金。
四、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
研究生专项奖助金,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其评选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与我校(包括各学院、中心、所等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利用各种资源,为研究生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项目。
五、受奖助者的责任与义务
1.奖助学金获得者应当认真投入学术研究,认真完成导师指定的助研工作,提高个人的学术研究水平,加强学风道德建设,端正个人品行,充分调动个人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助教岗位津贴”由教务处设置,工作职责范围见《四川大学本科教学助教岗位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3.助研岗位获得者应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按时完成学院和导师安排的科研及教学辅助等相关工作;助管岗位获得者需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
六、评审原则与评审要求
1.奖助学金获得者应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优良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培养单位应组成有导师参与的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定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3.严格按照在校研究生学籍情况及人事关系情况进行奖助金评定。
4.研究生休学期间,暂停其奖助金发放,复学后恢复发放。休学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在第二次奖助金评定时可跟随实际就读年级进行奖助金评定。
5.研究生公派出国:注销学籍者,取消其奖助金;保留学籍者,保留其学业奖学金部分,暂停助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发放。研究生按期回国,恢复助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发放。若不按时回国者,取消其奖助学金。
6.研究生退学,取消其研究生奖助学金。
7.研究生在校期间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取消其研究生奖助学金。
8.“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的评定,原则上共评定两次,第一次为入学时评定,第二次为第二学年结束时(每年5—6月)评定,实施动态管理。第一次评定的主要依据是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各学院(中心、所)招生人数,按比例分配。第二次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导师的考核意见、前两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成绩和综合表现。
9.对重点学科、基础学科以及优秀生源比例高、培养质量高的学科可在分配奖助学金名额时给予适当倾斜。
10.助教岗位的招募条件和待遇详见《四川大学本科教学助教岗位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11.专项计划研究生奖助政策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七、申请和评审程序
1.奖助金评定前,学校统一下达各学院(中心、所)的“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各等级的名额。
2.学生本人提出“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申请。
3.学院(中心、所)奖助学金评定小组按照学校制定的评审原则和各学院(中心、所)的实施细则进行评审。
4.学院(中心、所)将初步确定的奖助学金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
5.第一次奖助学金评定结果由研究生院在入学前通知学生;第二次奖助学金评定结果由学院(中心、所)通知学生。
各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学生如有异议,可按相关程序进行申诉。
八、评定机构及经费管理
1.研究生院奖助金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2.奖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制定奖助学金有关政策,各学院(中心、所)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学业奖学金”和“助研岗位津贴”的评审,评审结果报研究生院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助教岗位津贴”由教务处评定。
3.学业奖学金按年度发放;助研岗位津贴依据奖助等级按月发放给学生(导师资助部分由导师决定按月、按学期或按年发放);助教岗位津贴根据教务处和各学院考核工作情况等按月发放给学生;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各部门、各学院(中心、所)根据学生工作情况发放。
九、其他事宜
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从2021年9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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