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2 12:09:27
01招生对象
小学
年满6周岁(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哈尔滨市常住户口或在哈尔滨市居住且符合在哈尔滨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02特殊群体招生
1适龄残疾儿童
①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市)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或市特殊教育学校就学;
②视障、听障、智障适龄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2少数民族儿童
①优先安排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到本民族学校就学。
②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市)民族学校就学,
③户籍所在区、县(市)没有本民族学校的可到哈尔滨市其他本民族学校就学。
④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不到本民族学校就学的,享受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可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
⑤在民族小学毕业的小学生,不再就读民族初中的,可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家长须在6月9日前向学生毕业院校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教育局安排入学
3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
①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学,可参照户籍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学办法统筹安置;
②因住所拆迁临时变更居住地址需跨学区入学的,临时居住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凭拆迁(棚改)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证明、户口簿和拆迁(棚改)的相关手续,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统筹安置。
4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①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就学。
②适龄随迁子女拟在哈尔滨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在哈尔滨市居住的居住证
5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毕业生
①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
②也可按照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初中招生政策在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升入初中。
③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的,须由学生家长在6月9日前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将申请于6月16日前报区、县(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统一时间交换学生档案后,由学生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6民办小学毕业生回公办初中就读的新生
民办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到公办初中就读的,须由学生家长在7月14日前向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和小学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初中学校就读。
7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
哈尔滨市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的,须在7月14日前向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和在外地就读的学籍材料,由区、县(市)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8外籍学生
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外籍学生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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