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1 07:50:31
问:大连寒窗基金哪些人能申请?
答:大连市“寒窗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助学基金,资助对象为我市当年考入大学的具有大连户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根据《大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大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大教发[2019]39号),采取学生自愿申请、学校评审认定、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方式确定资助对象。
附《大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大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大教发[2019]39号)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精准识别、精准资助,根据国家现行各学段相关资助政策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市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具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基本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主动自愿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区市县、先导区相关部门以及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各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第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领导小组、管理机构、认定工作组、评议小组四级认定方式。各高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实行领导小组、认定工作组二级认定方式。各学校要成立校(园)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特殊群体”)等群体。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非生活必须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日常生活消费明显偏高的;
(四)生活费用于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9月份秋季学期开学后进行。每学期初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学期内也可做调整。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和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学生提出申请时,取消相关部门、村镇、街道、社区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提交由县级以上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残疾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学校不得将学生提供相关证件、证明作为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学生或监护人因个人原因不向学校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和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开展综合认定工作。涉及特殊群体的,由学校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同级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原则上特殊群体优先纳入学生资助对象。不涉及特殊群体的,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中如出现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对认定名单进行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技工学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协助教育部门为特殊群体认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特殊群体的信息真实有效。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情况,一经查实,取及时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各地区、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学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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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 院系、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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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糸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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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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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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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总数 |
| 年家庭人均纯收人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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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单位 | 月经济收入(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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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简要说明 |
| 特殊群体 类型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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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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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项目 | 学前:囗免托俣费 义教:囗寄宿生生活补助 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高中:囗助学金 囗免学费 中职:囗助学金 高校:囗助学金 | 个人 承诺 | 请申请人(或监护人)在此栏亲笔书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
申请人本人或 监护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学校 审核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特殊群体类型代码:0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0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03特困供养学生;04低收入家庭学生;05孤儿学生;06烈士子女;07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08残疾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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