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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外地户口小学入学报名 海口外地户口小学入学报名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8 06:02:26

导读:外地户籍人员,父母一方在海口工作的,满足其他条件的,可以根据居住地址不同提供材料申请小学学位。

  非海口户籍小学入学

  网上申请学位:7月16日9时至23日24时

  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本市城区公办学校,均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口市中小学新生入学申请平台”申请学位,如实登记入学信息。同时将户籍、住房等入学所需材料拍照并清晰上传。

  报名条件及材料

  父、母及随迁子女在海口市实际居住并持有2年以上的《海口市居住证》,父母一方最近一年在本市工作,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1.自有住房居住。随迁子女与父母在海口市城区自有住房实际居住的,原则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入学所需材料:

  (1)父、母和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和随迁子女的《海口市居住证》,满2年以上(从2021年8月往前推算连续满2年)。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其它合法证明(居住祖宅或自建房的,需提供该住房的有效材料及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父母一方最近1年参加海口市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从2021年8月往前推算。缴纳省社保的,工作单位须在海口市。

  2.租房居住。随迁子女与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海口市城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原则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符合条件的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则由学校以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入学名单。未能在划片学校入学的,由教育部门统筹至周边公办学校入学。

  入学所需材料:

  (1)父、母和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和随迁子女的《海口市居住证》,满2年以上(从2021年8月往前推算连续满2年)。

  (3)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制发的《房屋租赁证》,租住时间自2021年8月往前推算连续满2年以上(房屋租赁证落款时间应在2019年8月31日前)。

  (4)父母一方最近1年参加海口市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从2021年8月往前推算。缴纳省社保的,工作单位须在海口市。

  3.随祖辈居住。随迁子女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连续居住在祖辈名下本市城区自有住房满二年的,且父母及本人在本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入学所需材料:

  (1)随迁子女与父母一方随祖辈(直系亲属)同在一起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和随迁子女的《海口市居住证》,满2年以上(从2021年8月往前推算连续满2年)。

  (3)住房材料参照本条第1或2项提供。

  (4)父母一方最近1年参加海口市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从2021年8月往前推算。缴纳省社保的,工作单位须在海口市。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适龄子女及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参照海口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执行。

  入学所需材料: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护照);

  (2)适龄儿童少年在海口市临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合法居留签证);

  (3)住房材料参照海口市城区户籍的自有住房或租房的要求提供。

  其它说明

  1.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商城、商场、酒店、铺面、作坊、工厂、仓库、写字楼等加工、营业场所不作为居住地申请划片入学。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海口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

  3.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以居住地申请入学,若该住所(套)目前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一户一生,同一法定监护人不受此限制),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以共有房产为居住地申请入学的,要依法取得全部产权人的同意,按照一户一生管理。

  5.棚户区拆迁户原则上以原居住地对口学校接收入学为主。如跨原学校片区居住的,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棚户区拆迁完成满2年的,不再考虑在原片区学校入学,以实际居住地为准。如选择住房安置的,可持住房安置协议按安置地申请入学。

  6.无法在原住址继续租赁需重新租房居住的,重新租住的居住地与原租住地在同一个学校片区内,且前、后房屋租赁证能有效衔接,可连续累计租房居住时间。

  7.招收外国籍学生的中小学校必须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请并取得核准备案。学校向省教育厅按需领取JW202表,申领的JW202表仅限本校使用,招收的外国籍学生由学校归口管理。

  8.居住证、房屋租赁证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1月至5月期间中断续证的,可视为延续。

  9.小学、初中在校学生不得再按一年级新生申请入学。违规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

  10.对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入学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将虚假材料报送当事人工作单位及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

标签: 海口市  住房  学校  子女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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