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2 07:08:56
招生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22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划片对口招生学校核实后,报区教育局备案,区教育局和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就近免试原则。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以户籍所在地为基础登记入学。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全覆盖,学校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行以“三对口”为基础的划片招生,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划片对口学校入学。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健全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招生办法
(一)区内户籍学生入学
1.两江新区(仅指鸳鸯等8个街道,以下同)户籍学生实行以“三对口”为基础的划片招生,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薄。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小学新生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要求学生及时提供。
2.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域内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3.继续实行热点学校和学位紧缺学校入学预警机制。热点学校和学位紧缺学校招生范围内不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学校负责做好政策解释,收集适龄儿童、少年信息,汇总后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根据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为确保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稳定接受义务教育,其法定监护人原则上在两江新区范围内应有稳定的职业和固定的居所。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以定点接收学校为基础,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区内从业的证明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辖区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辖区工商部门签发的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其他从业证明材料。
3.区内居住的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在辖区内购置的房产证明或承租的住房租赁合同;务工单位出具的职工宿舍居住证明。
4.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小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小学新生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要求学生及时提供。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逐步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学位相对宽松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定点接收学校,可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办理入学登记。
(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在划片招生学校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区教育局协助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划片对口招生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四)民办中小学招生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区教育局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结合优质均衡创建要求,合理核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招生管理。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范围以新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为基础,有寄宿条件的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或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民转公学校招生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持续巩固深化“公参民”治理成果。规范整治后转设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民转公学校(即第一双语校、巴蜀蓝湖郡小学、两江新区巴蜀学校),在确保原有协议学生入学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摇号招生模式。民转公学校需根据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制定“一校一策”招生工作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六)妥善解决特殊入学问题
1.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育局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入学;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台湾同胞子女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烈士子女可由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特殊人员子女就学有其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公租房、配住廉租房人员子女由相应的指定学校接收入学(申请入学时,应提供相应的承租配租合同、户口簿或小学毕业证明等),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经核实后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4.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区相关招生政策妥善处理。各中小学不得拒绝接收应在本招生片区内就读的学生和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学生。
报名程序
1.公布招生入学信息。6月10日前,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公布招生入学政策、招生工作安排、招生计划、报名程序等相关信息。区教育局负责指导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拟制“一校一策”招生方案。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均应于6月6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⒉.信息采集和报名审核。逐步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学校要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只能选择一所义务教育学校进行网上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前,适龄儿童、少年家长应详细阅读相应学校公告的招生简章,并根据公布的招生入学政策和相关工作要求,完成网上信息采集。
申报民转公学校入读的,应在6月15日至6月17日期间,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完成网上信息采集。6月18日至19日,由区教育局对申报入学学生信息进行核实,符合报名条件的,纳入摇号范围。
申请其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读或申报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入读的,应在6月15日至6月19日期间,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 www.cqywiybm.com 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完成网上信息采集。对已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区教育局相关规定和学校工作安排,对报名对象、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3.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办中小学于6月20日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申报民转公学校且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小于等于摇号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超过摇号计划的,由区教育局于6月20日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学生家长应于6月20日 18:00至6月21日 18:00期间登录系统查询摇号结果,并在系统中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未被民转公学校录取的学生,可回到户籍所在地向划片对口招生学校申请入学,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拒收;不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按程序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申报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市教委于6月20日统一组织电脑随机摇号,全程接受监督。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家长登陆系统查询摇号结果。经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月21日 18:00前登录系统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未被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回到所在的公办学校录取体系内,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保证公办学校“兜底”,防止学生辍学。
6月26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教育学校全面完成招生工作。7月30日前,公办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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