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09 01:00: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 校 概要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印鉴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七条 学校部委码:12862,浙江省招生代码0052。
第 八条 办学地点:杭州校区地址为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上虞校区地址为绍兴市上虞区。
第九条 学校概况:学校创建于1958年,隶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2年,学校为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专业群A类)、国家优质高职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数字校园示范校、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首批100所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全国国防教育特色校、全国定向培养士官试点院校、全国职业教育育人成效50强、全国职业教育服务贡献50强、浙江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高校文化校园建设试点单位,连续6年获得浙江省教育厅教学业绩考核A级,为建设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输送了各类人才6万余名,是建设行业人才培养的基地和摇篮。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制定招生计划,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具体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 一 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报(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 二 条 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实施“阳光工程”,择优录取。
第十 三 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但进校后,所有专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 四 条 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 五 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其中,建筑设计、建筑设计(中美合作)、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室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考生,园林工程技术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
第十 六 条 室内艺术设计专业招收艺术类考生,需要参加浙江省美术类专业统考(仅限浙江省艺术类考生),其他均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 七 条 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委)确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及投档比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 八 条 学校面向浙江省统一高考和单独考试招生按“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方式录取,即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学校在浙江省统一高考录取分普通类和艺术类两类,普通类分段填报志愿平行录取,艺术类属艺术类第二批省统考录取。
第 十九 条 浙江考生根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录取,当考生位次相同时,则根据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数学、外语、选考单科成绩的优先顺序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单独考试招生录取不分批次,按考生总成绩,分类别实行专业平行投档。单独考试中职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语文、数学单科成绩、职业技能(操作)、职业技能(理论)优先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省外录取按考生所属省份招生批次的投档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首轮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况降分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二十 一 条 超过浙江省二段线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优先满足转专业。
第二十 二 条 学校对省外进档考生,根据志愿优先原则(即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当投档总分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单科成绩优先顺序:理科考生为:数学、语文、英语;文科考生为:语文、数学、英语;经过单科排序后分数仍相同的考生,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获奖情况、考生特长等择优录取。
第二十 三 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 四 条 学校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
第二十 五 条 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二十 六 条 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二十 七 条 学校不录取有不良诚信记录或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 八 条 录取结果通过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学校招生网录取查询、通知书寄发等渠道予以公布。
第五章 其他
第 二十九 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等有关收费规定,各专业学费标准以浙江省发改委核发的收费额度为准。
第三十条 奖助学政策:学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采取了以下奖助学措施: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校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各项奖学金评定根据有关评比条例进行。
第三十 一 条 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何辉校长。
第三十 二 条 新生入学规定
1、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2、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 三 条 为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学校实行晨跑等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四 条 学校以往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国家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 五 条 本章程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六 条 联系方式及网址
1、招生电话:0571-82871234、82606765。
2、传真:0571-82608052。
3、E-mail:zjc6765@126.com。
4、学校网址:http://www.zjjy.net。
5、招生网址:http://zsw.zjjy.net。
6、招生微信公众帐号:zjjy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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