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13 10:51:18
徐州幼升小2021年招生政策
关于印发《徐州市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21〕1号)有关要求,深化巩固义务教育招生改革成果,全面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与办学行为,进一步促进和维护教育公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落实责任、依法保障。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信教”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组织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市招生工作意见,科学制定区域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主城区民办小学招生,按照办学地址纳入当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招生计划实行区级审批、市级备案制。
(三)相对就近、科学划片。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所在社区、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从当地实际出发,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片区范围确需调整的,要进行风险评估,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平稳顺利。
(四)公民同招、免试入学。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公办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所有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测评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体育艺术类专门学校的招生方案须报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可进行体育或艺术的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
(五)规范招生、均衡分班。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必须有公证机构或纪检等部门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开。严格均衡分班,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班额办学,起始年级原则上要按照省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杜绝大班额。
(六)公开透明、阳光招生。依法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所有公办学校的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学校应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七)统筹调剂、严格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审核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要从严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现象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或生源严重不足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方案统筹调剂。要严格招生计划管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籍注册和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不得擅自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手续。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时间。各地要于6月15日前发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8月2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各学校要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规范开展招生工作。学生家长要按照各县(市)区规定的报名时间,及时到相关学校履行报名手续。凡未能在规定时间并提供完整有效材料到相关学校报名入学的,必须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
(二)入学条件。小学招生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招生入学条件:当地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具有当地户籍的其他未入学的适龄少年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报名要求。具有当地户籍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报名初中学校的还须携带学生小学毕业证,按照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方式登记、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办理报名手续的学生监护人要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关证件或登记信息存疑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证处理。
(四)公办学校招生。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坚持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法定监护人的居住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确认办法和特殊情况统筹安排办法。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的,优先接纳施教区内户籍、房屋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学生入学。热点公办小学、初中空余学额实行电脑随机派位。
(五)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具体招生对象范围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也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六)残疾儿童入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各地应依法对特殊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对安置结果有争议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实施仲裁。
(七)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的居住证(一年以上)、身份证、家庭户口簿;随迁子女父母在徐州市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一年的证明(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明,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复印件);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各县(市)区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统筹安排,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时入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八)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相关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经评审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市委、市政府《徐州市“555”引才工程实施方案》(徐委发〔2021〕15 号)相关规定安排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及驰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各地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名单(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人民立场、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招生规定和《关于集中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坚持属地管理、逐级压实责任,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强化绩效考核。要成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二) 坚持正确导向,营造健康氛围。各县(市)区要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对招生宣传工作进行扎口管理。加强正面引导,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深入细致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各校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不得违规宣传,更不得违规炒作。严格落实招生宣传备案制,重要招生信息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各地各校要主动服务家长和学生,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理性安排子女入学。做好舆情与风险防控,采取“一校一策”的方法,扎实做好维护稳定、舆情引导等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三)建立预警机制,完善资源配置。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报告,合理引导家长和社会预期。同时,要加快中小学校规划布局和资源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加快消除大班额办学,不举办“超大规模”学校,坚决杜绝“超级中学”。按照优质均衡的目标要求,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通过托管、联合办学、集团化发展、校际协作、教师交流、资源共享等多种形式,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关注特殊群体,落实控辍保学。各县(市)区要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少年等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因贫因病因残失学。要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采用联控联保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努力将控辍的工作与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人、每所学校和相关教师。
(五)完善招生平台,优化入学流程。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录取信息平台,并与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大数据监控平台对接,实行区域内统一招生录取,发布招生资讯,采集招生录取信息,加强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监管。在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运行的同时,进一步清理不合规的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招生入学流程,方便家长办事。
(六)坚守纪律底线,规范招生秩序。各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招生工作责任,严格遵守招生政策纪律,自觉维护正常招生秩序,全面落实省教育厅“九个严禁”要求: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免试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七)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策,坚决贯彻落实省市招生纪律要求,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加强招生管理。要组织开展逐校督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及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违规宣传和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还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的教育部门,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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