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03 10:42:56
高考成绩复核办法
一、成绩复核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分别由评卷组和复审组负责实施。
二、复核时间
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于6月27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中学或报名点签署意见并审核盖章,各县(市、区)、设区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下同)逐级汇总后于6月27日下午5:00前报省教育考试院,由评卷组进行首次复核。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三、符合材料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之后发生了成绩变更的,考生可申请重新填报志愿。
四、复核的具体内容为:
1、核查评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2、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再选科目等级赋分转换是否准确。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3、评卷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对在规定以内的考生申请事项进行首次复核,并于6月30日下午5:00前通过各设区市、县(市、区)招办以及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jseea.cn)告知考生首次复核结果。
4、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于第一阶段填报志愿截止前,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交《普通高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见附件),按科目提出再次复核申请,申请表须经班主任或相关科目任课教师审核签名,并经所在中学或学习学校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各县(市、区)、设区市招办逐级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手续不齐全的,不接受其再次复核申请。
5、根据国家及我省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复审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以及省教育厅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等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经复审组再次复核得出的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
6、省教育考试院在收到考生再次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设区市、县(市、区)招办书面告知考生再次复核结果。
7、经复审组再次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各设区市、县(市、区)招办及省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考生对再次复核认定结论的异议申请。
8、在首次复核、再次复核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分别由评卷组、复审组出具变更报告,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成绩通知单。
9、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普通高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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