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31 06:31:51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
二、招生对象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3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托班为35个月~30个月(2018年9月1日-2019年2月28日出生)。
三、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幼儿入园。
1.具有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实际居住证明)、家长身份证原件到幼儿园登记、报名,填写相城区幼儿报名登记表。
2.非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在相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证原件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记录材料到幼儿园登记、报名,填写相城区幼儿报名登记表。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21〕4号)、省卫健委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方法的通知》(苏卫疾控〔2021〕21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健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四、招生要求
1.加快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镇(街道、区)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加快 落实幼儿园建设各项任务,重点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132号)要求,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应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也纳入服务区管理。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专项检查和分类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9〕203号),切实落实相城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分类治理工作。
2.切实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尽量满足入园需求,确保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入园,最大限度地缓解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3.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作办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4.规范民办园招生管理。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19号)文件规定,在现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中巩固完善服务区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根据隶属关系报所在镇(街道、区)核准,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三部门《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字〔2018〕105号)精神,落实减免政策,对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警察子女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根据《省应急管理厅 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19〕32号)有关精神,统筹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五、实施办法
1.招生咨询。5月24日前统一公布接待地点、组织专人接待,公布与开通咨询热线电话。
2.报名时间。6月5日(周六)至6月6日(周日)。
3.招生管理。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做到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统一办法。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学校无证幼儿园及幼儿看护点清理整顿的通知》(相政办[2019]83号)文件要求,继续巩固无证园清理销号成果,坚决杜绝无证园抬头,严禁看护点招生,2021年全部完成分类治理。凡没有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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