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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苏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主要内容

来源: 最后更新:22-07-29 02:44:07

导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规范办学与招生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规范办学与招生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落实法定责任,全面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1.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政府法定责任,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特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少年等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2.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采用联控联保机制,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努力将控辍的工作与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人、每所学校和相关教师,确保义务教育入学“一个不少”。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严肃查处非法办学行为。

  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确保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范管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要求

  4.加强招生计划审核。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审核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编制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学校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招生前,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所辖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量,做到招收学生数与注册学籍数一致,并按规定控制班额。2020年开始,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

  5.明确学校招生范围。

  各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原则,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每所公办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服务片区范围。服务片区范围确需调整的,要进行风险评估,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平稳顺利。民办学校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具体报名对象范围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6.全面实行公民同招。

  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招生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至8月中旬,不得早于5月1日。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公办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严格公民同招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公民同招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由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7.坚决落实免试要求。

  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公办学校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热点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也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体育艺术类专门学校的招生方案须报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可进行体育或艺术的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

  8.严格规范招生与分班行为。

  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开。各地各校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格均衡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不得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坚持标准班额办学,起始年级要按照省定标准班额招生(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各地在分配热点高中指标生计划时要将民办初中一并纳入考虑。

  三、坚持公平原则,全面落实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9.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10.全面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各地应依法对特殊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对安置结果有争议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实施仲裁。

  11.落实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等优抚对象,各地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子女等的入学问题,各地要明确具体办法,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优抚对象、高层次人才子女名单(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加强过程监管,建立招生入学预警制度和招生信息平台

  12.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依法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所有公办学校的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学校应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13.建立招生入学信息发布与预警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逐年增加、学位供给不足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报告,合理引导家长和社会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加快消除大班额办学。

  14.开发建设招生入学信息平台。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研制开发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信息平台,2020年起各地各校全面通过平台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省级建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大数据监控平台。在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运行的同时,进一步清理不合规的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招生入学流程,方便家长办事。

  五、严肃招生纪律,构建义务教育招生的良好生态

  15.健全监督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督导,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16.严格问责制度。

  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非起始年级掐尖招生的民办学校,可采取削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惩处办法。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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