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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严控名校分校政策一览 南京民办学校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7-23 12:19:13

导读:南京市已经正式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学校集团化办学管理相关事宜。

  南京已经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严禁借集团化办学进行学区房炒作。政策原文如下: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实现规模化发展、规范化实施、紧密型合作,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覆盖率达90%以上,其他区集团化办学覆盖率达50%以上。全市优质教育资源得到深度共享和广泛辐射,集团内各成员校办学水平进一步提升,区域、城乡、校际间教育发展差距进一步缩小,一批群众信任的优质学校持续涌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二、基本原则

  高质量原则。以推进紧密型集团化办学为突破口,深化校际教育合作,持续缩小各校在办学条件、管理水平、2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差距,有效化解优质教育资源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促进全市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

  实效性原则。以区为责任主体,按照“深度合作、共建共享、提质增效、优势互补”的发展思路,有效扩大集团总校对各成员校在理念输出、教育教学、考核评价等重要事务的决策权,以及在师资队伍、设施设备、财政经费等重要资源的支配权。

  多样性原则。集团化办学合作形式多样,不拘泥同一模式,充分尊重和鼓励基层首创精神和创新意识,积极探索支持有利于开展深度教育合作、有利于教师发展提升、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举措。

  特色化原则。 各成员校在集团总校办学理念和发展定位基础上,结合现有办学实际,凝练符合自身办学历史积淀和特色发展的教育模式、育人方式和实践路径,保护和发展好传统特色课程和优势品牌项目。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集团化发展规划。以区为单位,按照“相对就近、强弱结合、规模适度、有序进退”的原则,编制集团化办学规划导引,组建优质集团校。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优先纳入优质教育集团,原则上新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统一纳入集团化管理。支持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小学开展教育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教育集团延伸至全学段,开展大中小幼一体化的集团化办学改革试点,探索育人方式的.改革创新。建立合理进退机制,成员校有申请退出权利,集团总校有提请成员校进退权利。鼓励集团内各成员校独立成为新的集团化办学主体,实现二次孵化,推进集团化办学的集群发展。适度控制办学规模,纳入集团化办学管理的学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所。

  (二)严格集团化审批管理。区属学校在本行政区内开展集团化办学的,由区委区政府审批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在本行政区外(含外市)开展集团化办学的,须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报市教育部门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属学校开展集团化办学须经市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合作办学和增挂校名。同一法人的集团成员校可使用集团总校“XX分校(或校区)”校牌;非同一法人的集团成员校可增挂“XX教育集团”名称,但不得使用集团总校“XX分校(或校区)”校牌,已使用的要逐步规范到位,新增成员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成员校退出后不得继续使用集团总校相关校名。规划新建配套的义务教育学校,若已明确纳入某教育集团管理的,应在土地供应前由配套学校所属教育部门对外发布,发布后不得随意调整;未明确的,原则上应以道路名称确定项目建设名称和法定校名。严禁借集团化办学进行学区房炒作。

  (三)凝聚集团化文化共识。增强各成员校对集团总校办4学理念的理解认同和文化归属,集团内力求在办学风格、校风校训、校标校服等方面保持一致。充分利用集团校日常活动、教师交流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校园文化生活等,凝聚发展共识、提振发展信心。积极引导各成员校围绕集团总校文化内核,结合自身特点、历史沿革、特色课程,打造独具特色的校园文化。

  (四)创新集团化举办模式。已有的集团化办学模式可保持不变,也可根据新要求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或契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教育集团可为单法人制,做到集团内“五统一”,即集团班子统一管理、教育资源统一配置、教师队伍统一调配、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绩效评价统一实施;也可为多法人制,各成员校法人职权、隶属关系、经费运行不变,集团总校通过协议、章程、契约等方式对成员校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和约束,做到集团内管理经验互鉴、课程资源共享、优质师资流动、教育科研互通、场地资源共用。同一个集团内单法人制和多法人制可以并存。

  (五)推进资源共建共享。集团总校要利用集团化办学优势,整合多校资源,探索在思政、美育、体育等课程上形成集团品牌,发挥辐射效应。组建集团内名师教育教学指导团队,分学科、分学段、分主题开展集中教科研活动,建立定期教学视导制度,开展课堂教学诊断,精准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问题,有效提升集团内各学校教学质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教学平台,实现教学管理、教育评价智能化、精准化,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施优质教育资源的网络共享和信息化同步备课、同步教学、同步诊断,以信息化促进集团内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六)配强各级管理团队。集团内建立和完善集团理事会、章程管理、项目责任、集团评价等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探索建立集团化办学现代治理制度。选优配强集团总校领导班子,遴选办学理念新、管理能力强、教育情怀深、公认程度高的教育家型校长担任集团总校校长。集团总校要选聘政治素质高、沟通能力强、富有责任心的优秀管理骨干负责集团化办学日常管理和事务协调。集团总校在总校或集团内选派数名中层以上管理和教学骨干组成管理团队,赴成员校担任校级领导,由集团总校提名建议,任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

  (七)优化师资力量配备。对承担集团化办学任务较重(原则上为3个以上成员校)的总校,人社、编办等部门应在编制梳理、职数核定、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原则上每续增1所成员校,应调剂增加3- -5个总校编制。专技高级岗位不足的,可按规定通过特设岗位予以统筹。

  (八)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建立健全集团内教师招聘、培训、培养、评价和考核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教育集团统一组织教师公开招聘、统一开展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和跟岗实践。集团总校要分学科、分学段搭建教师专业成长平台,设立名师工作室、特级教师流动站,强化集团校集中开展研训研修制度,充分发挥集团内名特优教师引领作用,为各成员校提供精准、务实、高效的实践指导,促进集团内教师素质的整体提升。

  (九)优化教师柔性交流。在深化义务教育教师“区管校聘”改革基础上,探索建立“区内管、集团统、学校用”的教师管理机制。实行市与区、区与区之间集团化办学教师编制划转改革。区内集团化按照统一核定、均衡配置的原则,核定集团内编制总量、岗位总数等,统筹调配使用。每年集团教师区内交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集团内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数的15%,区外跟岗交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数的5%,骨干教师流动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鼓励优秀骨干教师到集团内农村地区、薄弱地区和新办学校轮岗交流,交流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集团内轮岗交流计划纳入区内教师定期轮岗交流计划和考评体系。探索建立骨干教师、紧缺学科教师的集团内“蓄水池”管理机制,发挥名特优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紧缺学科教师跨校兼教、任教、支教。

  (十)完善评价奖励机制。各区要开展发展性绩效评估,在核定的绩效工资内综合确定区内集团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集团总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制定内部考核分配办法,统筹部分绩效工资增量分配,体现优绩优酬。集团总校和成员校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水平由区教育部门综合考评确定,集团总校校长对各成员校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具有建议权。跨区集团校绩效考评办法由跨区合作协议确定。鼓励有条件的总校探索建立集团总校校长聘任年薪制改革。

  (十一)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市教育部门遴选设立年度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市级优质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根据项目等级和评估结果给予综合奖补,在教学交流、课题研究、教师研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设立市级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相关课题,对集团化办学模式和亮点工作进行总结提炼,深入开展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为科学推进集团化办学提供更多支撑。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机构编制、发改、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领导小组,强化部门协同和政策支持。各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出台本区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集团化办学。

  (二)加强激励保障。各区要加大集团内教师交流的激励保障力度,对在集团化办学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在评优评8先、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等方面予以倾斜。各区要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设立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奖补资金,明确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重点支持教育集团良性发展。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各区推进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纳入市对区高质量考核,强化区级政府的主体职责。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各区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工作的专项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考核各区政府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参考。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集团化办学工作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集团化办学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引导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义务教育集团化发展,营造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标签: 集团  教师  总校  成员  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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