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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宁经开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安排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2-07-17 02:40:40

导读:学位不足的学校,如出现本地户籍生源已超量的情况,按照“房户一致、独立产权、实际居住”优先的原则,参照下列排序方法分批排序录取,录满为止。

  根据《2021年南宁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引》精神,结合辖区中小学招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地户籍生源入学排序方法

  学位不足的学校,如出现本地户籍生源已超量的情况,按照“房户一致、独立产权、实际居住”优先的原则,参照下列排序方法分批排序录取,录满为止。超量的生源在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

  (一)房户一致、独立产权。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登记地址与该合法房产坐落地址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作为入学依据的合法房产坐落地址实际居住,该合法房产为独立产权。(独立产权指房屋所有权仅归属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

  (二)房户不一致、独立产权。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户籍登记地址与该合法房产坐落地址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作为入学依据的合法房产坐落地址实际居住,该合法房产为独立产权。

  (三)非独立产权、按份额大小排序。适龄儿童少年本人、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作为入学依据的合法房产坐落地址实际居住,该合法房产为非独立产权。按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占房屋产权份额大小排序。在所占产权份额相同的情况下,房户一致、唯一房产优先。(非独立产权指房屋所有权除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外,还存在其他产权共有人的。下同)

  (四)有户无房(第一种情况)。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南宁市城区无房,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同一户籍地址,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一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居住,该合法房产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产权房。同等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拥有独立产权的优先。

  (五)有户无房(第二种情况)。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南宁市城区无房,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一直租住在单位自管产权房、直管公房或政府保障性住房等,该合法房产所有权人为非个人。同等情况下,在同一地址租住时间较长的优先。

  (六)有户无房(第三种情况)。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南宁市城区无房,实际居住在租赁的合法房产。同等情况下,在同一地址租住时间较长的优先。

  二、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排序方法

  根据辖区学校学位情况,对符合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以下排序优先统筹安排入学。

  (一)在学校招生地段内有合法的家庭房产,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及备案证明(同时提供)3项材料之一。

  (二)在经开区辖区内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无房产家庭,按实际居住时间时长排序。(年限按父母双方在经开区连续签注累加计算。)

  (三)在经开区辖区内居住未满一年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无房产家庭,按夫妻双方(或单方)在经开区范围内务工或经商时长排序。(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先后排序,同等情况下,按先双方后单方排序。)   (四)在经开区租赁合法房产居住能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优先。(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时间先后排序)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新生报名材料中的有效户口簿或居住证,原则上应是在学校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合法持有;用于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的房产地址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地址,原则上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具备居住条件;租住的房屋必须合法、稳定,并且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如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等。(具体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规[2020]22号)

  (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须为住宅性质,非住宅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三)南宁市各城区乡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由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在本乡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四)因城市建设需要被拆迁的城区(不含乡镇)常住户籍住户子女需就读经开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需提供城区、开发区拆迁部门出具的材料和拆迁后住址材料(在经开区范围内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标签: 监护人  或其他  少年  适龄儿童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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