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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湛江霞山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征求意见稿

来源: 最后更新:22-07-16 12:59:53

导读:霞山教育局起草了《霞山区2021年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了入学条件、录取办法等。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霞山区2021年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3月8日至3月17日。

  2.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霞山区教育局教育股反映。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必须署单位名称和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否则不予受理。

  电子邮箱:xsqjyg@163.com

  通讯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71号,邮编:524000

  附件:霞山区2021年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docx

  湛江市霞山区教育局

  2021年3月8日

  霞山区2021年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切实做好霞山区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进一步促进霞山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划分学区,合理控制规模,免试就近入学,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利民。

  第三条 健全招生机构,规范录取程序,严肃招生纪律,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霞山区区属公办学校(特殊学校除外)。

  第三章 入学条件

  第五条 符合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

  (一)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

  1.户主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如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的适龄儿童。

  2.本人是户主的适龄儿童。

  3.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迁入其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4.户籍中登记的与户主关系属于以上情形以外的适龄儿童。

  (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儿童本人在霞山区拥有合法房产产权的非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

  (三)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

  1.非湛江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霞山区居住并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霞山区居住证。

  2.湛江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霞山区居住满半年,经营场所或企业住所在霞山区和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在霞山区税务机关纳税满半年或在霞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半年(半年是指截至2021年4月30日止倒推连续计算满半年)。

  (四)符合有关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是烈士,或在霞山区居住或工作的军人优抚对象、民警优抚对象、劳动模范和突出贡献专家、华侨子女、引进人才等,且符合中央、省、市和霞山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六条 我区公办学校将根据适龄儿童的具体情况采取学区学校直接录取和电脑派位方式进行录取。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1、2、3项,且“户籍地址与房产、实际居住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按照就近入学原则采用学区学校直接录取方式录取。

  (二)在本条第(一)款招生结束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1、2、3项中“户籍地址与房产、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和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的适龄儿童,采用电脑派位方式录取到有学位的区属公办学校。

  (三)在本条第(一)、(二)款招生结束后,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适龄儿童,按区属公办学校公布的学位名额,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录取。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适龄儿童,由家长向霞山区教育局提供具体的政策依据和有效的证明材料,由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公办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民办学校根据霞山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对符合第五条规定但未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予以优先招录。

   第八条 我区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录取采用学区学校直接录取和电脑派位录取两种程序:

  (一)学区学校直接录取程序

  1.查询信息。由霞山区教育局到公安户籍部门查询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

   2.核实信息。由学校牵头,联合公安、社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核实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

  3.公布名单。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适龄儿童的户籍地址和学区布局,对“户籍地址与房产、实际居住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按照就近入学原则采用学区学校直接录取方式录取。录取名单在网上和录取学校进行公布。

  4.通知入学。录取学校按照适龄儿童的户籍地址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入学通知书》;如在2021年8月1日前没有收到通知,家长应及时到学区学校查询并领取。

  (二)电脑派位录取程序

  1.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1、2、3项中“户籍地址与房产、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和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情形的适龄儿童,按以下程序实行电脑派位:

  (1) 查询信息。由霞山区教育局到公安户籍部门查询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

  (2) 核实信息。由学校牵头,联合公安、社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核实适龄儿童的基本信息。

  (3)公布名单。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已经核实的户籍信息在网上公布参加抽签的适龄儿童名单和学校名单。

  (4)公开抽签。由霞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电脑派位工作,公证部门现场公证、霞山区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家长代表参与监督;当场公布适龄儿童的录取结果,并在网上和相关学校进行公布。

  (5)通知入学。录取学校按照适龄儿童的户籍地址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入学通知书》;如在2021年8月1日前没有收到通知,家长应及时到录取学校查询并领取。

   2.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适龄儿童,按以下程序实行电脑派位:

  (1)网上报名。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布局,在公办学校设置若干报名咨询点,并在网上公布,符合条件的房地产权属人为其非霞山户籍适龄子女到咨询点咨询,并按要求网上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含房地产权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适龄儿童关系、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编码和房屋坐落地址等)。

  (2)报名审核。报名信息汇总后由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

  (3)确定名单。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参加电脑派位的适龄儿童名单,并在学校和网上公布。

  (4)公开抽签。根据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坐落地址,在有学位的公办学校中,按就近入学的原则,由霞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电脑派位工作。公证部门现场公证,霞山区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家长代表参与监督,当场公布录取结果,并在网上和相关学校进行公布。

  (5)通知入学。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入学通知书》。

   3.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适龄儿童,按以下程序实行电脑派位:

  (1)公布名额。在网上和各公办学校公布电脑派位招生名额。

  (2)报名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根据各学校公布的招生名额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为适龄子女就近选择一所学校报名(每个适龄儿童只能选报一所学校),按要求如实填写学位申请登记表(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的编号、税务登记证的编号、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居住证编号、联系方式等内容),由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分别送工商、税务、社保、公安部门审核。

  (3)公布名单。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商、税务、社保和公安部门审核结果确定参加抽签的适龄儿童名单和学校名单,并在网上和有关学校公布。

  (4)公开抽签。由霞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电脑派位工作,公证部门现场公证、霞山区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家长代表参与监督;当场公布录取结果,并在网上和相关学校进行公布。

  (5)通知入学。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入学通知书》。

  第五章 注册入学

  第九条 家长凭《入学通知书》、户口簿(或儿童身份证),同时提供出生证,按时到录取学校为适龄儿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家长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取消录取资格,并将情况反馈至相关部门处理:

  (一)虚报儿童年龄等报名信息的;

  (二)提供虚假的户籍、居住、房产、经商、税务等信息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第十一条 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至相关部门:

   (一)伪造、变造户籍、居住、房产、经商、税务等信息的;

  (二)在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学校擅自超计划招生的;

  (四)违反招生工作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户籍、居住、房产权等信息提取截止时间和按规定需提供的工商、税务、社保等信息期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网上和学校公布录取结果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适龄儿童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含31日)。家长应在此之前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理顺适龄儿童的户籍关系,按社会保险、工商行政管理或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社会保险、经商和依法纳税等有关手续;其他各项招生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霞山区教育局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对在网上和相关学校公布的参加抽签或录取的适龄儿童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霞山区教育局(教育股)反映,由霞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选择5名家长代表参与监督电脑派位工作,由家长自愿报名后随机抽签确定。

  第十五条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霞山区户籍适龄儿童,在领取《入学通知书》后,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报霞山区教育局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按时领取《入学通知书》或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视为适龄儿童自愿放弃区属公办学校录取资格,霞山区教育局不再安排其入学事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霞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标签: 山区  适龄儿童  学校  户籍  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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