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14 06:42:17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二)对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其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执行。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试点学校受益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膳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地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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