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14 12:54:08
非学区范围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其父母在学校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学区范围内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含完税证明)等材料;
(4)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2.其父母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父母的《清远市高级人才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和认定批复;
(4)住房证明材料。
3.其父母为现役军人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父母的《军官证》;
(4)部队证明。
4.其父母为在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效居住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父母在清城区连续缴纳满五年社保(含养老和医疗)的证明材料;
(4)其父母的有效居住证;
(5)其父母在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五年的住房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等);
(6)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说明
(一)户籍材料
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户主、本人及其父母户口原件和复印件;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所在户口簿户主、本人及其父母所在户口簿户主、其父母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住房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中的其中一种)
1.购商品房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产权人必须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父母;已购房但房产证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
2.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统一样本的购房合同原件(须有住房管理部门的备案号)和完税证明原件(已交付使用且实际居住为准,期房或未实际居住的合同不作为合规材料)。
3.自建房或集资房的,提供我区相关部门出具的国土使用证,产权人必须是适龄儿童(少年)父母。
4.廉租房、公租房的,提供政府关于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廉租房、公租房证明。
5.租赁房屋的,提供连续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五年(或以上)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社保及居住证材料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其父母在清城区连续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居住证。
(四)学籍证明材料
适龄儿童(少年)报读七年级时,须提供由原就读小学出具的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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