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09 12:24:28
2021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下称合格性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合格性考试的质量,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2号,下称《实施办案》)《关于增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通知》(粤教考〔2016〕6号)《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粤教考〔2019〕18号,下称《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法规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格性考试是衡量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的水平性考试,是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组成部分,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必须依法治考,保证考试的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第三条 合格性考试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评卷、统一组织成绩评定和公布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部门具体实施考试。
第二章 考生报考和考试科目、时间
第四条 合格性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各级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工作;各有关学校负责统一组织本校普通高中学生报名。
第五条2021年1月合格性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9业水平考试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合格性考试,按照《实施办法》实施。其中历史、地理、化学和生物学等4门科目的报考对象一般为2021年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技工学校,下同)二年级学生,应、往届毕业生和16周岁以上社会青年也可报考,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物理等5门科目的报考对象一般为2021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和16周岁以上社会青年。考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进度情况和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对合格性考试科目的要求,自行确定参加合格性考试的科目。
第六条 2021年1月合格性考试安排在6-8日进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形式和命题
第七条2021年1月考试,各科目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说明>的通知》确定考试内容并命题。
第八条 合格性考试采用笔试的考试方式,各科目考试题型既有选择题,又有非选择题。
第四章 试卷的运送和保管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合格性考试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十条 合格性考试试卷的运送和保管等环节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招考机构、考点领导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全部责任。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试卷。
第十一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如发现泄密、失盗、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具有承担合格性考试的义务和责任,教师具有承担合格性考试监考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合格性考试在有电子监控系统、无线电作弊防控系统的广东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原有标准化考点不能满足本次合格性考试需要而须启用其他学校作为考点的,必须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并经验收,符合标准化考点设置要求后方可启用。认真做好标准化考点和考场的信息化建设,做到与省考试指挥中心的互联互通。大力推进人脸识别等技术进行考生入场身份验证。
第十四条 合格性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各市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考试的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考点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
第十五条 省教育考试院制订合格性考试考务要求,各级招考机构按照本细则和考务要求做好合格性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章 考试监督和纪律
第十六条 建立合格性考试监督制度。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部门在考试期间要组织网上在线实时视频巡考和考场现场巡考。要在监控中心,安排专人值班并进行视频巡考。同时组织巡视组、派遣考试监察员,分赴各有关考点监督合格性考试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等情况,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参加合格性考试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及处理结果,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
第十八条 因教育招考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场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点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市、县(区)教育部门、招考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合格性考试试题、答案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合格性考试试题、答案、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评卷、成绩呈现和使用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合格性考试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合格性考试各科目的考生答卷以计算机扫描技术为依托,实现客观题直接识别评分;主观题切割成题块随机发送由教师网上阅卷,部分主观题实行双评。
第二十一条 合格性考试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等级、分数呈现;不合格的比例不超过当次当科考生总数的2%,其他考生成绩均认定为合格。合格性考试等级成绩,位次由高到低分A、B、C、D、E五个等级。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E等级(含0分,下同)共25%。E等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合格性考试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评定、分数统计、等级转换后统一公布,考生本人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微小程序下载成绩证书后自行打印。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
第二十三条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合格性考试成绩是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参考。合格性考试成绩是高职院校春季招收高中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其对应科目的选择性考试。考生如不参加春季高考招生,可不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其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当次当科考生总数98%以上的成绩可视为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合格性考试同一科目两次或以上考试且取得考试等级的,考生可用获得的最高等级成绩报考普通高校。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要求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本校招生专业合格性考试成绩的录取标准,但需要报省招考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二十六条 考生报考合格性考试须缴纳考试费。考试费按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每科次25元),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合格性考试费实行网上缴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的由省级教育或招考机构统一组织的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9门科目考试成绩(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成绩),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可作为当年及以后普通高中毕业或普通高校录取的依据之一。由省级以下教育行政、招考机构或中学组织的考试,其各科目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等规定的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随迁子女,参加本次合格性考试所取得的成绩,按我省有关规定使用。其他非广东省户籍考生,在我省参加合格性考试取得的成绩如何使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条 各市教育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订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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