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02 03:59:01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招生管理,我局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收到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草拟了《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2月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dg_jfrx@126.com; 2.通过信函邮寄至: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1号东莞市机关二号大院基础教育与信息化科,邮编52312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函信封注明“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或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就业经商,其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规模和分布,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积分制入学服务点进行积分制入学业务指导,以及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含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的教育经费供给。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办理,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情况和居住证办理年限等项目的审核和评分,协助提供本市实有人口中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以及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开办企业或个体等信息的审核和评分,并协助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积分制入学本市居所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支持,以及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系统提供相应的建设建议和运营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教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配合争取由省指标解决,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配合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积分制入学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按规定申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其中:(一)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直接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学申请;
(二)家长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家长方是外国户籍的,须办理本市有效《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以按照积分制入学政策规定,通过积分制入学方式,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园区、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受政府学位补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和学位补贴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读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向民办学校提出入读申请。教育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第八条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学优惠政策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相应的优惠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提交优惠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属地园区、镇(街道)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当地政府购买学位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或发放一定标准的民办学位补贴。
符合入学优惠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属于广东省人才引进签发的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人才引进),并在东莞市工作及居住;
(三)父或母一方持有效《东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证》并在东莞市工作;
(四)符合台湾人士子女入学和华人华侨子女入学政策的台湾人士子女和华人华侨子女;
(五)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个自然年内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六)父或母一方符合《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
(七)符合其他入学优惠政策规定。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通过积分制入学被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通过积分制入学被录取,但未能被安排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须自行选择申请地的民办学校就读,入学后政府给予一定标准的学位补贴,其学位补贴标准以及经费分担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需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有效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家长方在为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造成无法办理学籍及其他不良后果的,由家长方和适龄子女自行承担。有关违规行为将纳入学生个人档案。
在入学申请过程中一经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将取消该生当年在本市入学申请资格;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获得公办学位的,允许其完成该学期的学业,学期结束后,终止其就读公办学校的资格;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该学期结束后,取消该生的学位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对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加强招生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评优奖励、团队活动等方面,对待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接收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民办学校发展纳入教育发展整体规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学用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结对帮扶、教育教学等方面对民办学校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XX月XX日。本市2017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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