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8 05:16:57
营养改善计划
资助对象:全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小学、初中学校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学生、优抚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原建档立卡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行课期间,按照4元/生/天给予补助。
资助形式:区财政直接补助到校,用于营养改善,不发给学生本人或家长。
申请方式: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有效的证明材料。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全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小学、初中学校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学生、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寄宿学生,以及学校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要求,认定的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资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资助形式:区财政直接划拨到学校,学校以转账的方式补助给学生(监护人)。
申请方式:贫困家庭寄宿学生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有效的证明材料。
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全区具有重庆市正式学籍的小学、初中学校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享受低保待遇或同户口共同生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学生、优抚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基本生活需求的;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以及低收入家庭等)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非寄宿生活补助小学生1200元/生/年,建档立卡贫困非寄宿初中生1400元/生/年;其他非寄宿生活补助小学生500元/生/年;初中生625元/元/年。
资助形式:建卡非寄宿生活补助,由区财政直接划拨到学校,由学校拨付食堂用于给学生免费提供一顿午餐,不发给学生或其家长。其他非寄宿生活补助,区财政直接划拨到学校,学校以转账的方式补助给学生(监护人)。
申请方式:贫困家庭非寄宿学生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有效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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