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8 07:22:20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到位,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申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财函〔2017〕2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江北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建卡贫困学生。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建卡贫困、孤残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的非寄宿建卡贫困学生,不得重复享受营养午餐补助。
二、资助标准
建卡贫困、低保、孤残、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1750元;其他贫困学生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区教委另行制定具体认定原则,严格审核予以资助。
三、资金分担
资助资金由中央、市级、区级财政共同承担,区财政足额保障,将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四、申请审核
(一)学生申请
贫困学生提供本人及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建卡贫困证明或低保证、孤儿证明、残疾证、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填写《江北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学校审核
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在核对一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初审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签章,原件退回。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初审符合条件的,学校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得公示学生个人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江北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区级部门认定
区教委会同民政、残联、农业等部门汇总审核申报材料,认定受助对象。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结合各级资助资金预算及我区财力,根据区教委审核的资助情况,年初将资助预算下达到各学校,各学校及时给予资助对象资助,年末清算,区财政据实安排预算差额到各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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