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38:14
关于荣昌区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批准的公告
一、审批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学科类、非学科类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可向区教委提出申请办学的要求。
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或生物、物理、化学)按照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管理,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开展音乐、美术、舞蹈、书法等艺术培训和编程、机器人操作等科技培训以及围棋、象棋等棋类培训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号)确定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设立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 号);
5﹒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渝教民发〔2021〕13 号)。
三、申报条件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对照标准从严对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设置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
1﹒场地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且位于同一楼层,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办学场地面积3平方米以上,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防范、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举办者自有的房屋作为办学场地,需具有权属证书,且产权清楚;举办者租赁的办学场地,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地。
2﹒资金条件。校外培训机构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属于社会组织的,净资产应不少于15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举办者属于自然人的,货币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新设立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提供的开办资金或实缴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万元。
3﹒师资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学科类有教师资质证明的,出示教师资格证;无教师资格证明的,应当具备该领域职业能力相关证明。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及从教人员基本信息及资格证明均应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班级个数、学员数量配备相应规模的专兼职培训教师,确保同一培训时段内每个培训班至少有1名培训教师,其中专职培训教师占比不得低于培训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且专职培训教师总数不得少于3名。
4﹒管理条件。完善的管理制度:
(1)章程。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项:名称、地址、法人属性;办学宗旨、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举办者参与办学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权利和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党组织负责人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党的建设;法定代表人;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2)收费和退费办法。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我市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培训收费和退费办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结算方法。
(3)财务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管理规定,依法完善培训费专用账户、收支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
(4)培训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职工责任心,强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5)劳动用工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建立员工聘任、员工解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购买等劳动用工制度。
(6)安全稳定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正常开展培训活动,保障学员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申报资料
1﹒申办报告。报告内容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校长、教师、财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检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学历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举办者(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检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4﹒办学场地情况材料。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场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租赁的需提供),消防安全(建设部门出具)、建筑安全(建设部门出具)等评估证明材料(检验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5﹒办学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劳动用工制度、安全稳定制度、教育教学计划等(各1份)。
6﹒《重庆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申报表》及其附属材料(检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7﹒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申请人(法定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区教委提出办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手续,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核对。(提交材料同时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名资料。)
2﹒审核。区教委组织专家根据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材料和办学场地进行审核。
3﹒决定。对于不符合规定设立条件的,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4﹒办结。将审核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和批复文件发放到申请人,并留存相关资料。
5﹒登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市场监管或者民政部门登记。
六、其他事项
1﹒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同时登记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2﹒对现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机构建立第三方监管账户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79 号)确定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进行审批,2021年12月底前有序从严审批完善手续。2022年1月1日起未取得办学许可资格的机构,将依法依规停止办学。
3﹒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前教育阶段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面向普通高中学生举办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联系方式:区教委 023-46786468 区市场监管局 023-85261528 区民政局 023-46737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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