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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 最后更新:24-06-25 12:32:55

导读:2024年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已经公布,有需要的可以查看下方文章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有关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教育资源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作用。本章程是社会各界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名称、地址。

  1.学院名称: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2.学院校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学府路60号,邮编:300270。

  第四条 学院性质、类型和层次。

  1.学院性质:我院是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天津外国语大学与天津天外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

  2.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3.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专业设置。我院具有招生资质的专业有22个,包括: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朝鲜语、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学前教育、汉语国际教育、新闻学、广告学、护理学、财务管理、行政管理、电子商务、酒店管理。

  我院今年招生的专业及各专业招生计划指标,详见《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2024年招生简章》和我院招生宣传材料。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我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分配招生计划,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我院常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主动接受院纪委办公室和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2-63257763,022-12388。

  第三章 招生计划的制定与分配

  第八条 招生计划的制定。根据社会需求、我院学科专业布局以及我院资源情况,预报我院2024年招生计划,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形成实际的招生计划指标。

  第九条 招生计划的分配。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准并下达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我院今年在该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指标,同时,我院还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今年的招生计划指标。

  第十条 预留计划指标的使用。预留计划不超过我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将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状况。

  第四章 录取及专业安排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依据。我院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考生志愿为录取的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报考我院的考生,从德、智、体、美、劳五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平行志愿”的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凡已投档的考生,符合录取条件并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我院将全部录取,不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顺序志愿”的录取。对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投档人数不足,则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四条 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即将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安排专业。同分条件下,优先安排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文学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非文学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

  第十五条 专业调剂。如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安排到计划指标未录满的专业,额满为止;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加分政策。对享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的考生,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省市录取规则。对于北京、天津、浙江、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广西、贵州和甘肃等省市的考生,录取时执行本省市2024年录取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我院在以上20省市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的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和我院官方网站的公示为准。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院外语类专业一般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但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朝鲜语专业也招收相应语种的考生。非外语专业不限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体检标准严格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通知、入学与学费

  第二十条 录取通知。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招生办公室直接将《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给考生。同时,考生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及微信小程序,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报到入学。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我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入学审查。我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入伍生学籍。应征入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我院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学费,我院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0元;护理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0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六人间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四人间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1200元。我院严格按照天津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以我院最新公示为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说明和我院2024年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顺利入学,考生可向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六条 毕业条件。我院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经审查,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颁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对符合《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章程效力。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度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我院以往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标签: 我院  考生  专业  招生计划  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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