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15 12:12:19
一. 规范执行“公民同招”政策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实行“公民同招”政策,全面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招生入学信息,报名、录取、公布结果等全流程均在市区统一的“入学通”招生录取平台进行。
2.民办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进行预报名、预录取。材料审核时凡查实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报名资格,如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二. 明确入学报名条件
1.公办学校报名条件:学区内“有房有户”、“有户无房”、“有房无户”、投靠户、挂靠户、集体户以及父母一方参加开发区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持有开发区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随迁子女。
2.民办学校报名条件:符合民办学校审批地范围的户籍、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住宅不动产权证、参加审批地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持有审批地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四个条件之一的,即可参加开发区民办学校入学报名。
3.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的指导下参加义务教育学校报名,自愿选择公办学校、原“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同批不能兼报。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可填报1个学校志愿。报名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录“入学通”平台登记入学信息,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平台不予登记。
三. 公办学校录取程序
1.公办学校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进行学区认定,如果学区内户籍生报名人数超过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社会事务部统筹,按户籍迁入时间、房产登记时间等因素考虑,公开公正、平稳有序实施分流。录取顺序如下:
2. 学区内“户房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法定监护人)的完全产权住房一致的原则确定学区(房户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以下相同)。
3.学区内有户无房。适龄儿童、少年出生户籍登记就随父或母(法定监护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且父母(法定监护人)和适龄儿童、少年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产权住房,按户籍所在地确定学区。
4. 学区内有房无户。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有完全产权住房,但户籍未迁入的,按房产登记时间顺序依次录取。
5.学区内投靠户、挂靠户和集体户。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法定监护人)户籍在迁移投靠到直系亲属名下、挂靠在非直系亲属名下或在集体户,且在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产权住房。
6. 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开发区范围工作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连续满6个月。
7. 适龄儿童、少年或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开发区公安机关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居住证。
对于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社会事务部根据批次,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从2021年1月1日起新购买的私有产权住房,三年内只接受一户家庭适龄子女入学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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