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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3-04-14 06:58:27

导读:兰州市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两个批次进行报名,时间分别是4月21日、6月5日开始。详见全文。

关于开展兰州市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甘肃省2023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资格”):

  1.户籍在兰州市的社会人员(含市外就读户籍在本市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2.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

  3.兰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全日制2023年应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全日制专升本在读本科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

  4.港澳台居民持我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我市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5.驻兰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申请人应当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犯罪记录。申请人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具备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教育类“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甘肃省具备中等学历层次教育类“学前教育”专业办学资质学校名单见附件1)。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身体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教育教学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认定语音教师资格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资格的,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考试合格条件

  1.申请人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具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任教学段、任教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致。

  2.属于国家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其就读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就读学校校长签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的教师资格。如申请认定其他学段和学科教师资格,不予免试,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3.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

  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网报时间

  第一批次:2023年4月21日9:00-5月6日17:00。

  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全日制专升本在读本科生(以已取得的合格学历进行认定)。

  第二批次:2023年6月5日9:00-6月28日17:00。

  受理范围:符合申请条件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和未参加第一批次认定的人员。

  (二)网上申报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选择“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身份信息、网上报名。

  2.网上报名包括阅读网上申报协议、填写身份信息、选择认定机构、填写认定信息、确认申报信息、阅读注意事项、提交认定申请、申报提醒等步骤,报名完成时,在“申报提醒”界面会明确提示“报名成功”,生成报名号。

  3.申请人报名成功后,在“业务平台”页面,找到“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模块,点击 “查询报名信息”,将会出现本次报名信息。在“操作”选项下,可以查看、修改报名信息。网上报名操作流程详细介绍,可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咨询服务”栏目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查看。

  4.注意事项:身份证件号码一经注册,不允许修改。如果身份证件号码填写错误,需要重新进行用户注册。姓名、身份证件有效开始日期、身份证件有效截止日期,在“修改个人身份信息”页面不允许修改。如果信息填写错误,需要进入实名核验页面修改,再进行实名核验,通过后即可修改成功。

  (三)选择认定机构

  1.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兰州市教育局(申请人户籍、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在本市)。

  2.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区)教育局(其中: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辖区内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由以前所属县区教育局认定)。

  3.驻兰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所属部队或单位驻地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资格。

  4.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请人选择居住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申请人选择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四)签署《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请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如预览时发现上传的《个人承诺书》位置不正确、不清晰或签名不完整,请务必重新上传,以免影响认定。

  (五)体检

  1.申请人应自行下载打印《甘肃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模板见附件2)并按要求装订。

  2.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按照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流程,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可到所在地县(区)级公立综合医院或者省、市级公立综合医院进行体检。

  3.妊娠期内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4.要求:

  (1)体检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具体数额由医院根据体检项目核准收取);

  (3)参加体检人员要求空腹,体检前注意休息,调整饮食结构,禁止饮酒。

  (六)现场确认

  网上申报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到认定机构指定地点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1.时间安排

  第一批次:2023年5月15日-5月19日。

  第二批次:2023年6月29日-7月14日。

  2.确认地点

  (1)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现场确认地点: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关区庆阳路155号,民安大厦五楼民生综合服务专区710市教育局窗口(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的现场确认点在户籍、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的县(区)教育局(兰州市各级认定机构现场确认地址和联系电话见文末)。

  3.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进行现场确认的,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现场确认。申请人应自行下载打印《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3),如实填写并签字摁手印确认。代理人进行现场确认时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现场确认的相应材料。各县区认定机构要加强材料审核,留存《授权委托书》。

  4.现场确认须出示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须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相关户籍材料:

  ①以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出示申请人户口本或集体户籍原件;

  ②以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出示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③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全日制专升本在读本科生(以已取得的合格学历进行认定)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出示申请人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2023年应届毕业生出示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

  ④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的,出示我市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⑤申请人为驻甘部队现役军人(武警),应出示由所属部队(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申请人隶属该部队的人事关系证明及有效现役军人(武警)证件。

  (3)《甘肃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2023年上半年认定批次)原件。

  (4)提交1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申报上传的照片一致。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原件。

  (6)无犯罪记录证明:

  ①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需及时到甘肃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申请人自行将函件交给香港、澳门相关部门,由其核实后将核查结果交给相关认定机构。台湾地区申请人的无犯罪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开好的无犯罪证明直接交给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

  ②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到有关部门核查。

  (7)其他补充材料。(以下材料将在申请人网报时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认定信息系统进行核验。核验成功的,无须现场出示;核验不成功的,须现场出示。)

  ①学历证书原件。国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港澳台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供在学信网申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各地认定机构应当加强学历真伪性审核,并在学信网验证申请人学历。

  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5.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无须出示的纸质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及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信息系统进行核验,无须现场出示。

  (七)证书发放

  各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一)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现场确认审核通过后,可选择办理免费邮寄或自取。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书:在现场确认审核通过后,凭受理凭证或身份证件,在县区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务必将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本人人事档案保存。

  五、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或联系各级认定机构,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依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学校工作人员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工作办法》要求,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及时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核查并严格进行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依据核查结果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认定结论。

  附件:

  1.甘肃省具备中等学历层次教育类学前教育专业办学资质学校名单

  2.甘肃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2023年上半年认定批次)

  3.授权委托书

  兰州市教育局

  2023年4月12日

  原公告:点击查看

标签: 教师资格  申请人  资格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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