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05 06:55:40
2023年普陀区寒假期间办理中小学转学手续的公告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17〕3号)的规定,为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学生的正常学习,现将普陀区2023年寒假期间中小学转学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转学条件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
1.义务教育阶段转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免试的原则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名义指定要转入的学校。
2.学生户籍随监护人户口在当前学段内由本市其他区迁移到本区,可申请跨区转学(学籍由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3.区内公办学校的学生,其户籍在当前学段内随监护人户口在本区内跨街道(镇)迁移(非同一街道(镇)内、非相邻街道(镇)之间),根据普陀区转学受理途径和流程,向相关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教育局统筹安排。
4.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区,或学生为本区户籍且在外省市就读的,可申请跨省转学(学籍由外省市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5.学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目前标准积分为120分),积分需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可查询确认,《积分通知书》同住人信息中须有申请转学学生信息。同时本人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与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相一致的),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6.学生父母一方为本区常住户口,学生本人为外省市户籍的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需符合条件,见转学申请材料)。
7.学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且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与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相同的),可申请学籍由境外、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8.学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须与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相同的),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9.外籍学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且居留证地址在本区(《外国人居留证》地址须与学生《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地址相一致),可申请学籍由境外、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10.小学升五年级及五年级、初中升九年级及九年级不受理转入申请。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
1.学生本人为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参加中考并录取普通高中,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可申请普通高中学籍由外省市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2.学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目前标准积分为120分),积分需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可查询确认,《积分通知书》同住人信息中须有申请转学学生信息。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且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与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地址相同的),可申请普通高中学籍由外省市转入本区学校。
3.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可申请普通高中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4.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海外证,可申请转入本区学校。
5.升高三年级及高三年级不受理转入申请。
6.本市范围内普通高中之间不予转学。
二、转学申请材料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
1.学生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信息表”,“信息表”上应提供学生“全国学籍号”,若学生暂无全国学籍号的,必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无“全国学籍号”书面证明。
2.最近一学年的“学生成长记录册”或“成绩报告单”(用于确认学生是否正常在校就读)。
3.本市户籍学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家庭住址页、学生本人页)。
4.学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的,还需提供: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家庭住址页、持120分居住证的学生监护人页和学生本人页)。若户口簿无法证明持120分居住证的学生监护人与学生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学生本人“出生医学证明”。
(2)学生父母一方有效期内的 “上海市居住证”及积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
(3)学生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回执。
(4)“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产证登记地址相同。
(5)“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租赁房屋的,提供《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登记地址相同。
5.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的外省市户籍学生,还需提供:
(1)再婚家庭提供学生抚养权判决书(抚养权必须是再婚夫妻一方的)。
(2)学生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无法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
(3)学生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本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6.港澳台户籍的学生,还需提供:
(1)父母一方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学生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无法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
(3)产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7.外籍学生还需提供:
(1)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学生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
(3)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普通高中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家庭住址页和学生本人页)。
2.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信息表”,“信息表”上应提供学生“全国学籍号”,若学生暂无全国学籍号的,必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全国学籍号”书面证明。
3.初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高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初中升学考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成绩及每门科目的满分标准(需学生参加中考当地中招办或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6.学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的,还需提供:
(1)“上海市居住证”及积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2)“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产证登记地址相同。
(3)“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租赁房屋的,提供正规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地址相同。
三、转学程序
(一)小学
1.小学转学请在1月3日至1月16日之间,将学生“转学信息表”或“学籍信息表”、“相关证明材料”及联系电话,扫描或拍照,以压缩包的形式发送至ptqjyjzx@163.com,邮件名称为“小学转学+儿童姓名”(压缩包名称同邮件名称),由区教育局根据学额统筹安排。
小学转学所需上传邮箱材料:
(1)本市户籍学生
序号 | 所需资料 | 说 明 | |
1 | 学生 | 户口簿 | 住址页、户主页、学生页; |
2 | 父或母 | 户口簿 | 住址页、户主页、父或母页; |
3 | 居住类自购房产证 | 产证编号页、登记日页、产权人页; | |
4 | 联系电话 | 监护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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