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2 07:16:17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认定的条件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或股东大会等民主程序决策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的,应经其批复同意。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或民主程序决策同意。
(三)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宿舍型为主,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四)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整栋、整单元或整层,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五)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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