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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辖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 最后更新:24-04-28 05:37:54

导读: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辖案件的处理程序为先向上级法院提出移送请求、上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移送请求的下级法院需要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辖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辖案件的处理程序具体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2、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移送管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2、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不管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都需要由有管辖的法院审理,纠纷当事人、检察院等,在起诉之前,需要确定具体哪个法院有管辖权,然后再书写诉状,件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才发现自己并没有管辖权的,需要按照流程移送管辖。

标签: 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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