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17 05:03:44
诉讼标的物灭失案件的处理是应该引导当事人选择恰当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掌握分配原则、确立案件标的物的价值、最后正确的把握好标的物应如何进行承担,如何进行赔偿,选择用什么方式方法来进行解决此案件。
诉讼标的物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本文所指的诉讼标的物仅限于通常意义上的财物,不包括行为等。在合同法中,标的物灭失指彻底毁坏不留残值以及下落不明等情形,如“标的物毁损、灭失”。标的物灭失,是为了研究和表达上的需要对某一类案件情形所作的统称,不同于法律中常用的灭失,比其范围要广,是泛指同一类型的案件。既包括物理意义上的毁损、彻底毁坏不留残值,也包括下落不明,还包括诉讼中查找不到的拟制灭失。根据标的物灭失的情形,以及与诉讼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标的物灭失的案例,可以分成三种类型。
1.实际灭失。即在诉讼时,标的物确实已经毁损、毁灭或者下落不明(如遗失等)。此种情形比较常见,案例一即属于此种类型,车辆经过多次交易,查找不到下落。
2.拟制灭失。即在诉讼中,一方否认持有标的物,或者认可持有但拒不提供标的物,导致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无法查明标的物的确切下落。
3.金钱灭失。这是指在家事纠纷诉讼中,有证据能证明一方曾经持有一定数量的共有金钱,但在诉讼中,曾经持有的一方主张现在已经部分或全部使用完毕,而相对方又无证据证明该金钱现在仍然存在。
在涉及标的物灭失的案件中,标的物的确定直接影响审判的进程,无论是返还还是赔偿的诉讼请求,都必须建立在标的物确定的基础上。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后,第二步要对标的物进行确定,只有证明标的物现时仍然存在,才能判决返还财产;或者通过证明标的物的原先存在状态,才能进而确定该标的物的价值,才能确定判决赔偿的具体金额。因此,标的物的确定对于案件的审理进程至关重要。
首先应该及时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恰当的诉讼请求;其次要掌握此类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再次要在特定案件中确立灭失标的物的价值认定方法与评估鉴定的限定;最后要正确把握标的物灭失案件中酌定损失方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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