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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2 03:10:44

导读: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亲爱的朋友:

  对您受到的工伤我们致以诚挚的慰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祝您早日康复!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能够顺利进行,请您仔细阅读申报须知,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好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准确、完整填写《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认定工伤决定书》(《老工伤资格确认书》)复印件或编号;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患职业病的须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存在精神障碍的应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从初次治疗至今按时间依次将病历排序);

  5、手术或烧伤伤情稳定后受伤部位(近期非包扎状态)与面部同照的5寸彩色照片(肢体缺损的与健侧对比同照)。(照片贴在A4纸上并注明单位、姓名);

  6、特殊情况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由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或近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须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自上次鉴定后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申请配置辅助器具的,请参考鲁人社规[2016]6号文件,注明所需辅助器具的名称及编号;

  温馨提示:按照相关规定,工伤鉴定申报资料需归档保存,如需他用,请自行复印备存。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每个季度首月的1-15日集中受理鉴定申请材料;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申请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泰安市人社局政务服务大厅F区(地址:泰安泰山国际会展中心二楼,万达广场北邻)。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的初审和收讫,于每个季度首月的20日前统一报送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公室。

  四、鉴定须知

  鉴定通知:安排现场鉴定前,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平台向《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手机号码发送鉴定通知,请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现场鉴定:参加鉴定时被鉴定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工伤诊治的医学影像资料(X光片、CT等)及备用医疗查体费用

  五、送达须知

  1、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我委将以邮政快递方式为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邮寄送达鉴定结论。

  2、邮寄送达地址以《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中填写信息为准,如需变更请提前通过书面方式告知。

  3、因申请人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地址、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鉴定结论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六、咨询电话:

  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公室:6993919(0538);

  泰山区人社局:8330952; 岱岳区人社局:8562172;

  新泰市人社局:7257197; 肥城市人社局:3283619;

  宁阳县人社局:5611234; 东平县人社局:2855803;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

  附件1.泰安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xls

  附件2.劳动能力鉴定授权委托书.doc

  

标签: 鉴定  工伤  劳动能力  职工  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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