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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04:53:36

导读:2020年12月21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12月21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明确住院起付标准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

  职工一个年度内在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基础上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

  调整住院报销比例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医保统筹基金住院分段报销比例调整为:

  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额3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1%、88%、83%;

  统筹基金支付额3-7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3%、90%、85%;

  统筹基金支付额7-20万元(含)段,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5%、92%、87%。

  以上各支付段,医保退休职工报销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

  调整异地住院报销比例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按照省本级医保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备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简称“京津沪广深”)的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京津地区纳入省本级医保定点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除外),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在各支付段均降低10个百分点;

  在“京津沪广深”的一、二级医保定点、或在“京津沪广深”之外的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均不降低住院报销比例。

标签: 医保  医疗机构  比例  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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