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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一次性创业资助(汕尾一次性创业资助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4 04:28:08

导读: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本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户籍地为本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⒉.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所需资料(一式一份):

  (1)《汕尾市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表》(表18);

  (2)申请人的基本身份类证明(电子证照核验)﹔

  (3)营业执照(电子证照核验);

  (4)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

  (5)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7)属高校毕业生、外出求学返乡人员的提供毕业证书(电子证照核验)﹔

  (8)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市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人社部门内部核验);

  (9)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部门协查)﹔

  (10)属创办农家乐的人员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核验);

  (11)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人社部门内部核验及部门协查);

  (12)属返乡人员,户籍地为本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人员提供户口簿(电子证照核验)。

  注意核验:

  1.市外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

  3.“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标签: 人员  户籍  证照  的人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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