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2 09:55:44
工伤保险认定工伤范围:
1、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五种情形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④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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