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33:29
【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移条件:
1、非南京市户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应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外地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省有关规定转移。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企业就业参保,单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原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按照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南京市时,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接续手续。
相关阅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重复时段按规定核减后,与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部分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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