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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本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租房申请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31:51

导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等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2018〕17号)的规定执行;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特别说明: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家庭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2、已婚子女与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3、年满60周岁的申请人需与子女共同申请,孤寡老人可单独申请;

  4、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5、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标签: 家庭  家庭成员  住房  申请人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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